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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意识与乡镇企业发展

1998-10-23 来源:光明日报 王明刚 我有话说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商战利器。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个企业若没有强烈的商标意识,便难以在激烈的商战中生存与发展。总体来看我国乡镇企业的商标意识还比较淡漠,必须尽快确立商标意识。

第一,提高商标获权意识。我国《商标法》规定企业的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后,才能受法律保护,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作用。因此,商标获权意识要求乡镇企业及时注册商标。商标获权意识包括以下内容:(1)商标获权的超前意识。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的时间较长,发达国家大致在两年左右,我国在一年左右,这就要求乡镇企业必须具有商标获权的超前意识,即在产品上市与广告宣传之前注册商标,不要“生下孩子再起名”。(2)商标获权的时效意识。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时效性有严格规定。我国为10年。因此,乡镇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盛不衰,就必须具备商标获权的时效意识,即在商标注册的有效期满前及时申请续展注册,否则就会将自己经过多年艰辛所创造的商标信誉付诸东流。(3)商标获权的地域意识。商标注册有严格的地域性,即商标权只在注册国范围内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乡镇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潜在市场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注册,以获得当地法律的保护。

第二,提高商标决策意识。乡镇企业必须具有强烈的商标决策意识,科学、系统地设计商标,选择商标,利用商标策略,确保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设计商标时,乡镇企业应有远见,用总商标树立企业形象,保持商标的持续性;用产品商标保护新产品的开发权,并使总商标充满活力。设计的商标应力求简单明了、易认易记、新颖独特。与此同时,还要正确运用商标策略。商标策略主要包括:个别商标策略、单一商标策略、同类统一商标策略、商标与商号并行制策略等。乡镇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技术实力,企业规模,企业中、长期发展目标,以及产品本身特点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然后作出决策。

第三,提高商标用权意识。商标用权意识是指企业能正确行使商标法赋予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的意识,并体现在企业商标的实际运用中。提高乡镇企业的商标用权意识,要严格按照注册的商标图样使用商标,不得擅自更改自己的商标文字、图形或组合,否则会遭致重大损失;商标注册人必须自觉依法将商标用在指定的商品范围内,不能扩大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要自以为只要是自己注册了的商标,就可以用于自己生产的所有商品上,以致构成过失侵权;使用注册商标时,要依法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保证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以利于区别其他商标,充分发挥商标的作用;要依法行使商标许可使用权,并以此来扩大商标知名度,使其迅速成长为知名商标;使用商标必须注意保证商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以保证商标信誉的恒久、稳定。

第四,提高商标宣传意识。即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商标,将产品信誉传播给消费者,在企业与消费者中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消费者看到商标,就产生一种信任感,从而放心购买。乡镇企业应摒弃“好酒不怕巷子深”的陈腐观念,市场经济条件下,“酒好也得勤吆喝”。商标作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手段和依据,要想让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就必须首先宣传商标。当前对乡镇企业来说,如何面对广告如林的市场去巧妙地宣传自己,是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要善于用商标树立企业的整体形象,改变以往广告只注重宣传商品的传统做法;增强广告的文化内涵和文化层次,提高广告对消费者的感染力。

第五,提高商标维权意识。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商标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因此,乡镇企业必须具备商标维权意识,即防止他人侵权,以维护自己的商标信誉。对此,乡镇企业必须做到:(1)形成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制度。若发现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已初步审定的商标,应及时提出异议;对相同或近似的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要及时提出争议。(2)建立专门市场调研机构,对本企业的商品销售及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市场调查,一旦发现假冒、仿冒等商标侵权行为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3)留意大众传媒,防止其他企业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商号或商品特定名称使用,避免企业商标被淡化。此外,乡镇企业还应成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商标档案等,这是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的必要基础。

商标意识集中反映了乡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意识,可以说,乡镇企业的商标意识与乡镇企业的生存、发展意识一脉相承,共生共灭。因此,提高商标意识是我国乡镇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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